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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期末考试监考和巡考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1-13 00:00:00 供稿单位:

各教学单位、有关部门: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整顿考风,加强学风建设,确保期末考试的正常进行,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现就监考和巡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监考工作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监考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要求,安排符合条件人员监考任务,对监考教师上岗前应进行再培训,明确监考职责与义务。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时到岗,做好监考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巡考工作

各单位应派专人对其所负责考场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应检查考场人员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巡视考场组织及纪律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部和监考人员所在部门取得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考试期间,学校组成由分管校长牵头,教务部、学工部、团委和教学督导组等单位参加的督查组,负责督查考试组织管理、检查制度落实和监考、巡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请各教学单位、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做好期末考试工作。

合肥工业大学教务部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

针对教学计划开设的本科生、研究生各类课程的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建设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以便能客观地反映教学各方面的成效,推动教学质量建设,特制定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

一、监考人员的条件、职责和义务

1.监考人员必须是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工勤人员、离退休的教职工以及校外人员不得参与监考。

2.监考是每位教学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需要,规定教学人员的监考场次数和相关工作要求,并将监考工作纳入学院年终考核指标体系。

3.监考人员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应本着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的指导思想,做好监考各环节工作。即不仅要按照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监考过程中的清场、座位安排、收发和清点考卷等规定的各项工作,而且还要加强考场的动态检查工作,对有潜在作弊可能性的学生,采取合理而有效的办法做好重点防范,以减少作弊的发生。对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学生,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清理,并记录相关情况及时提交主管部门。

二、监考人员队伍管理

1.学院对监考队伍的管理

(1)所有监考人员应归属于某一教学单位管理;各教学单位对归属本单位的监考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备案;

(2)监考任务的协调、安排和检查;

(3)监考人员的业务培训;

(4)对本单位监考人员的业务检查:每次考试期间,应安排院领导成员巡考,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清场、座位安排、监考过程中的动态检查等各项工作;对未能尽职尽责的监考人员,要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对不能胜任监考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清除。

2.教务部门对监考队伍的管理

(1)教务部门设立巡视小组,通过巡考等工作检查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对未能尽职尽责的监考人员,要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对不能胜任监考的人员,通知所在单位及时予以清除;如被发现或被检举并核实确因监考人员不作为造成学生作弊事件发生的,列为教学事故,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2)教务部门检查、汇总全校有关人员的监考、巡考总体情况,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教务部。